美国:防范虐童依靠建立儿童保护体系
中美网美国留学 www.usaer.net 2012-12-09 来源: soho 编辑: joe
美国将儿童保护体系的建立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来完成,由于该儿童保护体系内容完整而系统,实际上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时下,严惩虐童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顺应民意及时作出了反应,对实施虐童行为的相关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一段时间内发生的虐童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固然较为严重,确实需要加以惩治,但是,在强调严惩的同时,关注虐童行为的防范似乎更为重要。而建立完整、系统的儿童保护体系,则是防范虐童现象发生的重中之重。
在这方面,世界各国和地区有许多先进的经验,而美国的相关立法应该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在美国,所谓的虐童行为主要发生在学校和家庭,而防范虐童行为发生的重点当然是放在学校。以体罚作为一种惩戒学生的手段,在美国已延续数百年,最早可追溯至殖民期间。根据普通法,学校教师为达教育目的,可以合理体罚不守规定的学生。唯近数十年来,美国公立学校中的体罚事件一直受到学生及其家长的挑战,而成为校园中最常被提起诉讼的惩戒事件。虽然有相当多的州仍然允许教育人员对学生实施体罚,但是越来越多州的州法或规章明文禁止体罚。明文禁止体罚的州数从1971年的一个州,上升到1994年的27个州,近年来更有上升的趋势。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宪法不禁止在公立学校实施体罚,那么学校对学生是否可以实施体罚就应该由各州自行决定。不禁止体罚的州并非是授权公立学校的教师与行政人员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而仅仅只是未就对学生可否体罚之事加以规定而已。如果州法明文授权教育人员可以将体罚作为惩戒学生的手段,学区教育委员会就不得禁止教育人员对学生使用体罚。事实上,如果州法未禁止也未授权教育人员对学生使用体罚,从理论上讲体罚是许可的,但是,州下的各学区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办法限制甚至禁止对学生体罚的使用。
根据历年美国法院的判决,可以归纳以下几点以作为学校实施体罚的指导原则:其一,何种行为将导致体罚,学校应先告知学生;其二,先尝试其他惩戒方法,把体罚当成最后的手段;其三,实施体罚时,要有其他学校人员在场,并事先告知惩戒的理由;其四,如果家长要求,可以提供书面说明体罚的理由;其五,体罚必须适当,并考虑学生年龄、身心状况与性别等条件;其六,盛怒之下,不宜对学生体罚,要等到恢复平静之后再实施;其七,体罚不应过度屈辱学生。
无论是否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美国均是以保护儿童利益为出发点的。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目的,美国建立了完整、系统的儿童保护体系。该儿童保护体系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受理登记、调查、寄养、长久安置、家庭维护以及将儿童从家庭迁出的司法审理程序等。
以强制报告制度为例,继美国联邦政府儿童局在1963年制定了举报法范例后,各州于1963年至1967年先后制定了受虐儿童举报法。早期仅有医务人员具有报告儿童受虐的责任,而在之后的法律中,一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也被纳入到责任报告的范围。强制报告者包括医师、教育者、虐待咨询的社会工作者、警察、商业摄影从业人员等。报告的对象是对儿童负有责任的人或组织,他们可能是托儿所、学校、寄养家庭、托儿机构和保姆、父母或者家庭其他成员。
受虐儿童报告制度的内容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美国最早的受虐儿童报告制度仅仅要求对知悉儿童身体受虐待的情况进行举报,如相关人员在知悉有人对儿童进行残暴殴打和身体伤害,就必须加以举报。后来的受虐儿童报告制度则要求知悉儿童身体受虐待和忽视的,都要举报。发展到现在,举报范围则更加宽泛,例如儿童处于人身危险、儿童没有得到必要的照顾和监管、儿童经历严重的情绪问题等,都属于举报的内容。另外,大多数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时也要举报。
综上所述,美国对于虐童行为的惩治是建立在防范基础上的,防范于未然是美国保护儿童的出发点。基于这一出发点,通过美国各州立法和判例严格限制学校的教育人员对儿童实施体罚,则成为美国保护儿童的必要手段。通过法律的制定,告知教育方和受教育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列出详细的警示线,明确何种行为可以实施、何种行为不能实施、在何种情况下实施相关的行为,这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虐童现象的发生。
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儿童保护体系,从各种角度加强对儿童的关注度,全方位地考察儿童受保护的实际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清,早发现早防范无疑是防范虐童行为、保证儿童保护体系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事实上,美国将儿童保护体系的建立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来完成的,由于该儿童保护体系内容的完整和系统,实际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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